民法典法律知识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需要盖公章吗

2021-08-0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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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委托在当今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而且委托关系的形成有利于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那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需要盖公章吗?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什么?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需要盖公章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需要盖公章吗

一、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需要盖公章吗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也是需要盖公章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如下书写:   委托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 __________,性别:______,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本人因在外地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______证明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结为止。

委托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什么

1、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

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委托人撤销委托和受托人辞去委托。但无论是撤销委托还是辞去委托,均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该权利从性质上讲属形成权,即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即不可撤销。

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期限为合同成立后致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之前。在委托事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已处理完毕之委任,不得再终止之,已成立之请求权,不因终止而被排除。终止唯向将来发生效力。” 因为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受托人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委托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当事人再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已无实际意义。

2、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对其他人的效力问题。

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他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则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生效。例如共同委托人将其共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出卖,如果部分委托人提出解除委托,收回财产。因为共同委托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如部分委托人不愿再出卖共有财产,其他委托人实际上也就不能在委托出卖,因此部分委托人解除委托的效力及于全体委托人。在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可分割的,各方当事人解除委托的行为一般认为独立的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任意解除权行使的特殊法律后果

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委托合同的性质及委托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而导致的合同解除,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的使合同无效。委托合同解除之前委托人与受托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具有约束力,委托人就已经完成的委托事务处理成果有权要求受托人履行交付义务,受托人就委托事务已完成部分所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及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仍得以向委托人主张。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得以自由的行使解除权,即使相对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只要不存在可归责于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该方当事人原则上无赔偿义务,更无违约责任的适用余地。但是,如果损失的产生系因可归责于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则应当赔偿损失。否则,将招致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滥用,也不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谓“不可归责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它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或外在的不可抗力。关于可归责事由是否存在的判断通常须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合同解除方是否在明显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情形下行使任意解除权;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另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三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能证明其没过错。 例如,受托人在委托人病重住院时解除合同(依当时情形判断,受托人并非客观上不能继续处理受托事务),委托人与此时既不能亲自处理、又不能及时选任其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而遭受损失。于此情形,委托人损失的产生即可断定为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受托人应负赔偿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当事人条款。

受委托人一旦对委托人作出承诺,就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置好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反映出其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在签订委合同时,应具体、准确地载明其基本情形的条款,不可简称或代称。

2、委托处置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完成某一事项的处置。因此,委托的事项必须具体,处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确,不可含糊不清。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4、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委托人在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当支付约定的报酬,报酬支付的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5、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要求。

即受托人处置委托事项应达到的委托人的要求,制定该条款是衡量和计算报酬的依据。

6、完成委托事项的期限。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项的时间规定,委托人应按时间约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项,受委托人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不仅不能如数获得约定的报酬,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是双方依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的结果,是认定赔偿的依据。

8、争议解决的方式。

9、其他条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需要加盖公章的,这是为了向委托人表示其真实身份,增强其可信度。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需要盖公章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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