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租赁物缺陷致人死亡谁担责

2021-01-12 16: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要注意遵守与房东的协约和合同,如果出现租赁物缺陷,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要了解一下责任的具体划分标准,那么租赁物缺陷致人死亡谁担责?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租赁物缺陷致人死亡谁担责

  一、租赁物缺陷致人死亡谁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哪些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三、什么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义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一项义务。承租人租赁该物并占有它的目的就是使用它。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是获得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并没有所有权,最终还是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这样承租人就有一个保证租赁物自始至终符合其本身的品质和效用。同时任何物都是经过使用有正常消耗的,不断折旧,最后丧失其价值。只是不同的物使用方法的不同其折旧率也不同,因此,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各国民法对承租人的该项义务都有所规定。

  承租人应依照租赁契约规定的目的使用租赁物在契约无规定时,依照当时情况所推定的目的使用之如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于非约定的目的,或者使用的方法可能对于出租人发生损害时,出租人得斟酌情形,请求解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承租人应依约定方法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无约定方法者,应以依租赁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为之。承租人违反前项规定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经出租人阻止而继续为之者,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以上就是关于租赁物缺陷致人死亡谁担责的相关介绍,对于承租人来讲在租赁房屋期间要注意正确的使用租赁物,避免因为自己操作不当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是死亡等的情况,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对此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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