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方式

2021-01-1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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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一般会选择监理的方法,这样的话才能更好的保证工程的质量,而委托监理的话建议签订合同,这样才能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委托建立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方式

  一、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方式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哪些

       (1)被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等。

  (2)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践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4)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6)监理业务执行的起止时间。

  (7)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和签约时间。

  三、完善的监理委托合同一般都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签约双方的确认。在委托合同中,首项的内容通常是合同双方的身份说明。主要是说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他们的实体性质。一般为了避免在整个合同中重复使用全名的烦琐,常常是采用缩写的办法使用名称。例如通常用甲方代表委托方,而被委托方则称为乙方

  (2)合同的一般性叙述。当合同各方的关系得到确认并叙述清楚之后,接下去将进行一般性叙述。一般性叙述是引出标的的过渡。在标准合同中这些叙述常被省略。

  (3)监理单位的义务。对受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承担义务的叙述,经常包含两个部分:1)聘请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合同中是以法律语言来叙述义务的。2)对所委托项目概况的描述。对项目概况的描述是为了确定项目的内容。或便于规定出服务的一般范围。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性质、投资来源、工程地点、工期要求以及项目规模或生产能力等。

  (4)要求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服务内容。在合同中必须以专门的条款对监理工程师准备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服务内容的描述必须是恰如其份,因为每个合同项目的服务内容都是千差万别的。可以说,每一个合同项目都是一个特定的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方式的相关介绍,对于承包工程的施工人来讲,为了更好的保证施工的进展,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的订立方式和具体的内容。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大家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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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合同,为此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但是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定合同时,不能机械地套用范本,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单位, 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各类监理人员都作了相应的资质要求,作为合同一方的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要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二、应该包括对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在监理合同范本专用条件部分有关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的内容的条款中,委托人往往只要求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而在有关监理人权利的条款中, 却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赋予了监理人有关工程造价和进度的一系列权利,显然造成了权利义务的不对称。还应注意的是,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三、注意保持前后条款的协调性 在监理合同范本中,第4、6、10、11、15、16等条款中,都有“按合同约定或需要专用条款另行约定的” 内容。而合同主体在套用范本时,往往遗漏了需要再行约定的部分,使上述条款存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缺陷,因此,我们在使用监理合同范本时,要注意保持前后条款协调一致,对需要补充的条款,必须另行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 四、区分监理人责任条款中的过失和故意 监理合同范本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监理人的过失导致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即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此条款对委托人有失公平,因为要证明监理人主观上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且合同范本中并没有规定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我们认为,对监理人没有监理资质、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拒绝履行监理义务等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固然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对于监理人的过失行为,只要造成损失, 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除非监理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此行为是由其过失所致。委托人在与监理人签约时要对这一点明确约定。 五、委托人的代位求偿权 根据范本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在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但是,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监理人遭受损失, 委托人在补偿监理人后,有权代替监理人向第三人追偿。范本第二十九条并没有委托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顺利行使代位求偿权,在签约时应对委托人代位求偿权作出明确约定。 六、合同解除权的约定 监理合同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当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需要或是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监理合同范本没有规定委托人的合同单独解除权,我们认为监理合同可以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3、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 七、合同价款的计算问题 范本专用条件部分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监理人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的计算方法,这是出于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监理业务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这实际上意味着委托人要单方面承担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在审查监理合同时通常建议委托人采取总包价的方式,多不退,少不补,不论监理工作是否需要延长时间、暂停或终止,总之,监理人的各种报酬都这个价款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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