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

2021-08-23 09: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生活中,许多人都经历过经济紧张的情况,对此有的人会到银行贷款,而有的人则选择私人借款。但无论是哪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误会,当事人都要对借款事项商定一致,并签订合同。借款必然涉及还款,那么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

一、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

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会对还款方式进行约定。常见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

1、“等额本息法”是把贷款的金额和利息总额加总,平均分摊到还款期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款的本息金额。随着时间推移,还款人每个月还款金额中本金比重逐渐增多,利息比重逐渐减少;

2、“等额本金法”则是将贷款的本金分摊到还款期的每个月中,再加上次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的利息,作为还款人每月还款的本息金额,每月都会有差别的,比起“等额本息法”,这种方法总的利率支出较低。但前期支出的本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3、除了这两种还款方式外,还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期付息还本等。当然,借贷双方还可以约定为其他的还款方式,无须受限于这几种方式。

二、个人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自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1、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从这点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借款合同保证担保方式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通过保证担保,能够提高被保证人(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赔偿能力,加强贷款人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但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避免借款出现纠纷后无据可依的情况,借款双方认真对待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各项借款细则,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的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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