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法院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情形

2021-07-2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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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可就土地的所有权进行买卖交易。但我国给予了一定的土地权利,如土地建设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那就土地权利进行租赁的,法院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法院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情形

一、法院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情形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势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二、土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名称;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2、土地使用条件。
      3、租赁期限。
      4、租金金额及其调整办法。
      5、租金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6、合同终止条件。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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