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发包方违约的责任有哪些

2021-01-13 08: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时,为了能够找到符合资质的承包商,一般都会进行招标。发包方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在确认好承包人之后即可签订合同,开始项目的建设。如果在此期间发包方因为自身原因违约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发包方违约的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发包方违约的责任有哪些

  一、发包方违约的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二、发包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补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承发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顺延工期。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4、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三、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查、设计、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好的除外。

  建筑工程总承揽单位依照总承揽合同约好对建造单位担任;分包单位依照分包合同的约好对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造单位承当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揽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揽单位担任,总承揽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承受总承揽单位的质量管理。

  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物资,那么在这期间承包人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进行补偿。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发包方违约的责任有哪些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