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如何处理

2021-01-1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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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交易行为中如果有标的物存在的,一般对于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交付的价款等方面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有的时候会遇到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这些条款的情形。那么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跟找法网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吧。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如何处理

  一、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怎么确认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合同生效之后,如果合同里的关于标的物交付期限的内容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如何处理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欢迎您来找法网咨询律师,他们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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