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2021-01-15 17: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进行商品购买的时候,如果是较大宗的商品的话,那么我们一般都是会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的,有的时候还会支付一定的预付款。那么,定金和预付款之间存在什么区别呢?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民法典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一、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是:

(1)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或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二、定金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定金的数额。民法典586条第2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定金最高额的限制,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即超出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该条明确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了适用定金罚则必须达到“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仅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只要不导致合同目的实现,就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适用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有违约行为;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请求赔偿的适用范围。民法典588条第2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是对买卖合同解释28条的吸收。同时,民法典将本条置于合同编的通则部分,扩大了该条的适用范围,使该条不止适用于买卖合同,对于其他类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定金和预付款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的,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一定要多加注意这个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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