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赠与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2021-08-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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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那么,赠与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谁?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析。
赠与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一、赠与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三、穷困抗辩权是什么

穷困抗辩权,又称赠与履行之拒绝或紧急需要抗辩权,意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因赠与人陷入穷困的境地,因而得依法拒绝再履行赠与义务的一种权利。

穷困抗辩权与法定撤销权都是立法赋予赠与人的权利,只要符合各自的法定条件,赠与人即可行使这两种权利,并且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可使赠与人的赠与义务归于消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赠与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主体有赠与人本人,注意还包括赠与人的近亲属,原因在于赠与人死亡后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只能由其近亲属行使。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律师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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