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公证人与保证人一样吗

2021-07-30 15: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在签订完借贷合同后,为了保证该合同的合法性,有些人会选择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它们认为经过公证后的合同,就有了保证人,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这种想法将公证和保证的概念弄混淆了。那么公证人与保证人一样吗?接下来就跟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公证人与保证人一样吗

  一、公证人与保证人一样吗

  保证是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所作的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负责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只具有证明的职能,而不具有保证的职能;公证机关所进行的活动是证明活动,而不是保证活动。因此,公证员在办证的过程中,不能与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担当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在办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只对出具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过公证的合同,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进行回访,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监督,但不负保证履行的责任。由此可见,公证人与保证人是不一样的。

  二、保证人提供担保有哪些方式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三、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吗

  保证人是为债务提供保证人的,所以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作为次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上可知,公证人与保证人是不一样的,公证人的资格是由国家规定的,属于公职人员,而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阅读完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公证人与保证人一样吗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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