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公证指定承租人需要配偶出席吗

2021-08-17 23: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租赁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有专门规定,而租赁合同规范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双方权利义务,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权益。那么公证指定承租人需要配偶出席吗?承租人的权利是什么?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公证指定承租人需要配偶出席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公证指定承租人需要配偶出席吗

一、公证指定承租人需要配偶出席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公证时,是不需要配偶出席的,但是也可以去。

二、承租人的权利是什么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承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

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5、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证指定承租人是不需要配偶出席的,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主要还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公证指定承租人需要配偶出席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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