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

2021-08-05 13: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我们跟他人签订仓储合同后并不是不能解除的,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就可以解除了,那么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在哪些情况下我们可以解除仓储合同,解除仓储合同是不是法定的,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

一、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

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三、仓储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保管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凳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的内容,当出现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时,我们就可以解除仓储合同了,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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