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73条第4款规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终止。”因此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此委托公证书应该自动失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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