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委托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2021-08-03 17: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已经是越来越常见的行为,许多人都会有一定时间对物品进行保管服务。必要时还需要签订保管合同,下面找法网小编将给大家介绍都是关于委托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以及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委托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近似。它们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服务

从理论上讲,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仅限于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为保管以外的行为,如代签合同、代销商品及其他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代销商品),受托人的义务也可能包含有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毕竟仅为附带性义务。另外,委托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发生对外代理问题,因此,委托合同常包含代理权的授与。而保管合同则不发生对外代理的问题,更无所谓代理权的授与。

二、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管物已经交付;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委托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以及相关知识。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若您还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