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对转租期限的规定

2021-01-18 08: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转租,指的就是租赁人在租下出租人的房产之后,又再一次将房产出租给第三人的一个行为。而这种转租的行为,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也是属于非常常见的。但是由于行为的特殊性也就衍生了一些问题。那么,民法典当中对于转租期限有什么规定呢?那么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民法典关于民法典对转租期限的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对转租期限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转租期限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赁维修费用如何承担

  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不当使用而造成损坏的,虽然出租人也负责维修,但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此外,还可以约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维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维修的时间。 对于出租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但由出租人承担费用。

  三、租赁合同特征

  1、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赁物按约定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有按约定交付租金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借用合同。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典对转租期限的规定的法律知识。在房屋租赁期限之内的转租如果经出租人同意后是有效的,但是租赁期限以外的转租对于出租人来说是没有效力约束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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