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多久行使?
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主要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显示公平
二、撤销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2)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适失去法律约束力。
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令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3)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撤销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纵观民法典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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