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赠人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等因素,已经为准备接受赠与财物而作出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履行了一定义务,从而支出了相应费用,此时赠与人不得因其反悔行为而享有受赠人付出的利益,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所以受赠人因赠与人反悔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赠与人赔偿损失,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赠与人,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同时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承诺,诸如公开承诺进行救灾捐款、山区扶贫捐款等,赠与人擅自反悔,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依照民法典规定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或赔偿实际损失。
一般而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即已经完成赠与行为,因发生纠纷需要撤销赠与合同的,要注意以下时间。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驶。如赠与人发现受赠人不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要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赠与财产。若逾期不予起诉的,法院不再予保护。
2、赠与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原告:XX,性别,X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电话:XXXX。
被告:XX,性别,X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电话:XXXX。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XXXXXXX房屋全部产权属于原告所有。
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在XX县公证处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XXX自愿将位于XXXX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XX县房权证XXXX号,房屋共有权证:为XX县房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X国用XXX第XXX号)自己所占产权份额全部无偿赠与给原告,原告也自愿接受此赠与。被告随即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全部交给了原告。该赠与合同由XX县公证处依法进行了公证。原告多次催被告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至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规定,原告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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