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

2021-01-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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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有人强制性要求我们签订某些东西,你一定觉得是不合法的吧?其实并不是,那就要说到强制缔约了。强制缔约是指民事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者是民事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前者为强制承诺,后者为强制要约。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以下资料。
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

一、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强制缔约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对意思自治进行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或取消了当事人不订立契约的自由,但保留了当事人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或者相反,保留了当事人不订立契约的自由,但不允许当事人对缔约相对人进行任意的选择。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强制缔约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二、间接的强制缔约义务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第一,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电业法”第57条规定,“电业在其营业区域内对于请求供电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邮政法”第11条第一项前段规定,“邮政机关非依法令,不得拒绝邮件之接受及达送”。立法规定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的原因在于,由于这些事业具有独占的性质,如果允许其享有缔约自由或者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必将危害一般公众的日常民生需要。

第二,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强制缔约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对于危急之病症不得无故不应招请或无故迟延”,“药剂师”法第21条规定,“药剂师无论何时,不得无故拒绝药方之调剂”。由于医护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职责,因此其所承担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医学伦理法律化的结果,或者说将伦理规范法律化以加强其强制性质。

三、强制缔约的定义

强制缔约,又称为强制契约、契约强制、契约缔结之强制或强制性合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强制缔约不仅包括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有承诺的义务的情形,而且也包括特定的主体有向他人发出要约的义务的情形,如法律规定机动车车主应当办理强制保险,而狭义的强制缔约则仅指前者,由于狭义的强制缔约在各国立法上更为普遍,并且在实践中也更为重要,探讨狭义的强制缔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即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是有关强制缔约义务有哪些的相关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的疑问,敬请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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