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1-01-21 10: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致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带来损失的,所以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有一定要求的。那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希望下面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二、强制缔约的类型有哪些

(一)直接的强制缔约

对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当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不接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对间接的强制缔约而言,受强制而有缔约义务的一方虽然对他方的要约有为承诺的义务,但如果缔约义务人拒绝承诺时,要约人只能依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滥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独占地位,特别是居于这种优势地位的企业拒绝以一般所接受的且妥当的条件来缔约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二)间接的强制缔约

间接的强制缔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二,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而发生强制缔约义务。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缔约过失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是需要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希望找法网小编整理的资料可以帮助到您,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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