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双方有哪些权利

2021-08-26 09: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事人之间就财产进行买卖交易行为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依法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条款签字确认。那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双方有哪些权利?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买卖合同双方有哪些权利

一、买卖合同双方有哪些权利

1. 出卖人的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2.买受人的权利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3)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6)试用买卖的买受人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7)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什么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所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双方有哪些权利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买卖合同双方有的权利包括出卖的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等等。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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