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2021-01-2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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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抗辩权是被告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方式。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方式与条件,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抗辩权人的义务: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着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不安抗辩权发生的时间是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结束的这段时间。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而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发生在双方的履行期都届满时,那就不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可能是承担违约责任。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找到的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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