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正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标的,而代位权又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因此代位权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的一种效力。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例如,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可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债权人自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不成立债权人代位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正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标的,而代位权又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因此代位权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的一种效力。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这些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的资料,如有疑问请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