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2021-01-2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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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虽然债权人有代位权,但是行使前也是有条件的。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今天找法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正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标的,而代位权又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因此代位权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的一种效力。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则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楚。于此情况下,债权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专为保全债务人权利的保存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消灭的,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未届至,债权人也得行使代位权。例如,时效的中断,保存登记,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等,因此类行为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所以债权人得于债务人履行迟延前行使代位权。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因为代位权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若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例如,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自可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于此情形下,债权人自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不成立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是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正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标的,而代位权又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因此代位权是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的一种效力。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这些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的资料,如有疑问请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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