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取回提存物的条件与限制有哪些

2021-01-21 11: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那么取回提存物的条件与限制有哪些呢?今天就让找法网小编带您来聊聊关于取回提存物的条件与限制有哪些。
取回提存物的条件与限制有哪些

一、取回提存物的条件与限制有哪些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仅是消灭债务的措施,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将标的物提存,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互负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为避免先行履行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的行为附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的对待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能领取提存物。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二 、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由谁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来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费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提存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三、提存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取回提存物的条件与限制有哪些,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长期不行使,不仅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会给提存部门增加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质有效利用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了领取提存物的时效期间,即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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