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违约金及损失是否可以并用

2021-09-07 10: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时候总是会出现一些意向不到的情况,一方面违约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另外一个方面突然中止履行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违约金及损失是否可以并用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违约金及损失是否可以并用

一、违约金及损失是否可以并用

原则上,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能同时发生效力的。在此前提下,依据两个请求权指向利益是否同一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得同时主张:若指向利益并非同一,债权人自得同时主张;若指向利益是同一的,则不能同时主张。在二者指向利益同一的情况下,即会产生债权人是否自由选择行使这两个请求权的问题,对此,原则应予允许。但在债权人选择了违约金请求权的情况下,基于不当得利的原理,违约金得计入损害赔偿,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损害小于违约金数额的,也不能缩减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因债权人选择了违约金而丧失,对于超出违约金的损害,债权人仍得主张赔偿,只是必须对损害赔偿构成进行证明。相反,在债权人首先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超过损害赔偿数额的,债权人仍得请求超出损害赔偿部分的违约金数额。基于契约自由,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仅具有履约担保功能,不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计入损害赔偿请求范围,此时当事人既可以主张支付违约金,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违约金请求权应受制于违约金酌减条款。

二、违约金能否超过全部损失

可以超过全部损失,只是有一个限制,当这个约定金额过分高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酌情予以减少。

(一)关于“过分高于”的标准,目前民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一般是30%。比如,违约造成损失100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超过130万,就属于“过分高于”。

(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酌情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减少的重要前提是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若未申请,根据意思自治和“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会调整违约金金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金是否以实际损失为依据

不仅仅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础不仅仅为实际损失,还包括预期利益等其他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违约金及损失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相关知识。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间虽然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违约金的约定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价值,而约定损失赔偿仅是为违约行为发生后方便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不具有明确的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义,不超过范围的情况下只能有一种,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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