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1、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
2、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3、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
4、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一)实体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分为本体的效力与其它效力。本体的效力体现为拒绝履行权,其他的效力体现在对抵消权的影响,对履行迟延构成及合同解除的影响等。就同时履行抗辩权实体的效力而言,其中有的效力的发生要求抗辩权人主张其抗辩权,有的则不需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体的效力: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利,需要相对人请求履行时才得行使,而并不像支配权、请求权或者形成权那样具有主动的性质。这样,除拒绝履行需要积极主张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其他法律效果如果也一律强调须经行使权利始生效果,难免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行使的效力”之外,有必要承认若干“存在的效力”,以资救济。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债权受同时履行抗辩时,不得以之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追求双方对立的债务能同时履行,这是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上的应用,故性质上不得主张抵销而使两债权互归消灭。
(二)程序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以及诉讼外均可行使,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无须证明原告未履行,仅须表示援用抗辩的意思即可。反之,原告为消除被告的抗辩,则须证明其已经履行或为履行之提出,或证明被告有先履行的义务。另外,抗辩权并没有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因而在当事人未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其考虑。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审查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再作裁判。
(一)延迟履行情形
决定一方延迟履行是否导致对方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在双务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时,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认为对方已经构成延迟履行。只有在一方已经履行并给予对方合理期限以后,才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否则对方有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后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随意拒绝以后的履行。
只有在延迟履行的后果较为严重,且接受履行对另一方已无利益时才能拒绝履行。再次,如果一方已经提出履行,对方已经接受履行,则对方不得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必须立即履行合同,否则也将陷入延迟履行。最后,即使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若是当事人不行使该抗辩权,仍然可以构成延迟履行。因为在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抗辩权必须行使才能产生作用并影响到原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这一权利,则并未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因而仍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假如原告起诉被告延迟履行,被告不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人民法院也不宜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而免除被告的延迟履行责任。
(二)受领延迟情形
受领延迟的效力,仅仅是使债务人免除其因不履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而并非使债务本身消失。在发生受领延迟时,两个债务依然存在,其相互牵连性也不受影响。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请求对方作出履行时,如果对方既不接受履行,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以认为该当事人已经构成违约,已提出履行的一方可以按迟延履行请求救济。
如果债务人作出履行以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在此情况下不愿意解除合同而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则债务人要提出此请求,必须自己作出履行。如果债务人因对方受领延迟而不再作出履行,则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履行,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部分履行情形
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第66条第2款规定:“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方当事人仅履行部分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则仅得在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范围内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51条第2款规定:“同时履行双务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对方部分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有权相应地拒绝其履行请求”。
综上所述,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上述条件,只有双务合同,且没有约定履行顺序的时候才能使用。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