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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谁享有

2021-09-14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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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是享有抗辩权的,且抗辩权还可以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那同时履行抗辩权谁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谁享有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谁享有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谁享有

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明、崔*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四项重要功能:其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就意味着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显然有悖于诚信和公平原则。其二,维护交易秩序。该制度允许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涉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以避免权利滥用。而且,由于该制度可以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故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其三,增进双方的协作。根据诚信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助于债务的正确履行,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其四,担保或保护功能。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合同关系中的体现,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双方当事人都不至于因先行给付而遭受不利。

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实体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分为本体的效力与其它效力。本体的效力体现为拒绝履行权,其他的效力体现在对抵消权的影响,对履行迟延构成及合同解除的影响等。就同时履行抗辩权实体的效力而言,其中有的效力的发生要求抗辩权人主张其抗辩权,有的则不需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其本体的效力:拒绝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利,需要相对人请求履行时才得行使,而并不像支配权、请求权或者形成权那样具有主动的性质。这样,除拒绝履行需要积极主张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其他法律效果如果也一律强调须经行使权利始生效果,难免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行使的效力”之外,有必要承认若干“存在的效力”,以资救济。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的效力”,最典型的是债权受同时履行抗辩时,不得以之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追求双方对立的债务能同时履行,这是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上的应用,故性质上不得主张抵销而使两债权互归消灭。

(二)程序法上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以及诉讼外均可行使,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无须证明原告未履行,仅须表示援用抗辩的意思即可。反之,原告为消除被告的抗辩,则须证明其已经履行或为履行之提出,或证明被告有先履行的义务。另外,抗辩权并没有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因而在当事人未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不得依职权将其考虑。反之,若被告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法院应当审查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再作裁判。

综上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对方也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谁享有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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