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委托人要写谁的名字

2021-09-1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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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委托人写的名字必须是本人的名字,也就是谁想委托他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谁就要写上自己的名字,代表自己是授权他人代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委托人要写谁的名字的相关内容。
委托人要写谁的名字

一、委托人要写谁的名字

委托人在委托合同(协议)上签字写自己的名字,譬如张三委托李四出席会议,张三是委托人,李四是被委托人,委托书签名要张三。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区别有哪些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3)《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责任

1、受托人的义务责任。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委托人要写谁的名字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委托人一般是要写自己的名字,也就是实际想要获得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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