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附条件承诺是否生效

2021-09-1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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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诺需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附条件承诺是否生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附条件承诺是否生效

  一、附条件承诺是否生效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附条件的答复是不构成承诺的,被要约人附条件的,就等于改变了要约人以出的要约,要约想生效需要被要约人无条件接受。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三、承诺的迟延

  承诺迟延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附条件承诺是否生效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附条件的答复是不构成承诺的,被要约人附条件的,就等于改变了要约人以出的要约,要约想生效需要被要约人无条件接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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