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

2021-08-3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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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合同跟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合同时要遵守合同订立的原则。那么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是什么?保险合同如何订立?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

一、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应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三项合同的一般原则:

第二部分为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二项保险合同特有原则。

保险合同订立一般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方都应是有利的。

(二)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主体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自的意思的前提下达成一致,订立协议。

(三)自愿订立原则

自愿订立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识完全独立,不受他人干涉,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合同的订立。在保险合同中,依据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完全是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保险合同如何订立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订立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的内容。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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