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

2021-08-26 13: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我们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忘记了约定解除条件时,我们有什么办法可以弥补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漏洞吗,,那么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怎么办?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一起来阅读本篇文章,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
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

一、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

对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律上是有所限制。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就对双方有约束力,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必须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就是合同中的一项或几项条款,其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否则该条款就是无效。也即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该条款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的概念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附款,意为附加的条款,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的一部。

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即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将来也许会发生,也许不会发生。

二、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建设施工合同的审查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1、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

2、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

3、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对带、垫资施工的效力问题下文还要详述);

4、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5、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的内容,建设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话,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一样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