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保管合同
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2、消费保管合同
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以下3个特点:
第一,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对保管物加以利用;
第三,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3、法定保管合同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保管物已经交付;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保管合同种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对此,您若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到找法网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