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委托合同的违约金上限

2021-09-17 1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委托合同是合同的常见重要类型之一。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下就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委托合同的违约金上限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合同的违约金上限

  一、委托合同的违约金上限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二、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

  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三、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

  如何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1.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

  2.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

  3.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委托合同的违约金上限的法律知识。通过上述内容可知,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一定的义务提供经济支持或补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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