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的,劳动合同不需要重签,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进行名称变更的,变更前的公司和变更后的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同一个民事主体,也就是说仍然是同一个公司。所以,作为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合同主体仍然是同一个主体,合同是不需要重签的。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审核表;
2、企业自拟新名称;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领取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三)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起七个工作日发照。
(四)雕刻备案公章
1、原公司公章及公章准刻证;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刻章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取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新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新公章)受理后第三天发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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