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原则

2021-08-31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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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订立后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原则是什么?接下来就请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原则

一、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险合同如何订立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原则的内容。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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