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2021-08-3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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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订立合同必须要经过要约以及承诺,要约是属于合同的重要类型之一,要约是指要约人向被要约人发出的签订合同的邀请,受要约有收到要约邀请后,是可以进行拒绝的,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要约?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一、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要约

合同要约行为:要约人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如何拒绝要约合同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要约是指什么

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要件: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关于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要约的内容。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对此,您若还有不了解的,建议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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