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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的缔约过程

2021-09-30 12: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签订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表现,双方进行民事行为合作的方式,那么什么是合同的缔约过程?合同缔约过程有没有什么特别的义务,需要注意什么,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一起来阅读本篇文章,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
什么是合同的缔约过程

一、什么是合同的缔约过程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

第一,要约;

第二,承诺;

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第四,格式条款;

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二、什么是合同缔约过程的先合同义务

(一)告知义务

缔约过程中,一方应将影响对方订约、关乎合同成立或生效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客观情况及时告知对方。具体又可分为:

1、瑕疵告知,即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之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

2、合同成立或生效前重要事项通知,如因不可抗力致标的物灭失、企业破产、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3、使用方法说明,主要指产品制造任何出售人影在产品上附适用说明书,或向买受人说明使用方法。

告知义务本旨有二:一是平衡缔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在买卖合同中尤为突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权利状况比买方更清楚,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法律要求信息优势方负全面真实的告知义务。二是尽量避免信息弱势方因信息受阻而遭受损失。

(二)保护义务

缔约双方应以对待自己利益之注意谨慎对待他方利益,使他方避免因己方之过失或懈怠而遭受损害。比如,当事人一方需要到另一方提供的场所进行缔约活动时,这一行为完全是基于对对方的信赖,因此提供交易场所的一方应负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义务。否则,一旦之对方有损,场所提供方难辞鸿门宴客之咎。

(三)协力义务

缔约双方应为合同之缔结相互协助、通力合作,为他方提供便利,不得以己方之经济地位优势或他方缺乏经验而取得不当利益,或以虚假陈述不合理地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致使对方遭受损失。

(四)诈欺禁止义务

双方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恶意磋商。诈欺是对诚信原则最严重的违背,也是不正当竞争最常用的手段,如恶意磋商使对方丧失与对方订约机会即为适例。故而,法律明令禁止诈欺行为。

(五)保密义务

缔约双方为缔约而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些秘密情况,不管合同最终缔结与否,均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不使他方遭受损害。如受雇人不得向他方泄露雇主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合同缔约的后果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合同订立的静态结果是合同订立过程结束的状态,即动态行为的后果。

1、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2、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可见,合同的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仅表现合同订立过程结束时的一种静态状态。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合同的缔约过程的内容,合同缔约过程就是常见的合同签订过程,缔约合同需要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需要承担后果,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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