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预约与本约有什么区别

2021-01-28 15: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在合同编通则的部分规定了预约合同的相关内容,这意味着预约合同已经成为我国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预约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但对预约合同的认识和预约合同纠纷的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论,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预约与本约有什么区别的内容。
预约与本约有什么区别

一、预约与本约有什么区别

1、订立合同的时间不同,预约合同是权利义务实际确定前,提前达成合同关系,而本约是对实际权利义务的确定;

2、责任不同,预约合同一般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本约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二、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违约的认定。预约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形有:

1、明示拒绝订立本约或以行动表示拒绝订立本约。

2、对未决条款恶意磋商。在订立预约时当事人可能会对本约的部分内容进行磋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称为已决条款,未进行磋商的部分称为未决条款。对于未决条款,双方应本于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诚信进行磋商,若一方恶意对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则构成违约。

3、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若一方对已决条款重启磋商,从而导致无法订立本约的,构成违约,若一方违反已决条款,从而导致本约合同不能按照已决条款订立的,亦然。

以上内容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预约与本约有什么区别的内容,在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对这方面的内容有详细的规定,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遇到这方面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找法网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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