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边先生于2019年3月与一家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系列合同,合同签订当日交付定金,后续支付了施工款。装饰设计公司本应于2019年7月初开工,但直至7月底也无人到场施工。边先生多方找寻后发现,该公司已经“跑路”。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边先生将装饰设计公司起诉,要求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饰设计公司返还已付价款并双倍退还定金。因装饰设计公司处于停业且无人经营状态,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
在法庭上,法官询问边先生在起诉前是否向装饰设计公司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边先生表示,当时没有明确说,之后就找不到装饰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了。
合同解除的时间应该是什么时候?原合同法规定:“合同自解除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前未发出解除通知,而主张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认定有起诉日、送达日、判决生效日等多种情形。此次民法典统一了法律适用,弥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
西城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结合边先生的诉讼请求及公告送达该装修设计公司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判定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于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解除,装饰设计公司退还边先生定金及已付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承担主要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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