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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

2021-01-1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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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非合同之债,就是非因合同产生得债权债务关系,是指法定之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那非合同之债包括哪些?民法典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有哪些呢?无因管理是合同之债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民法典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

一、非合同之债包括哪些

所谓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法定之债,包括了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三种。

二、民法典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有哪些

如果出现了法定之债的情形,毫无疑问,首先当然应当适用这些法定之债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之所以有这么一句规定,是因为不管是侵权编的规定,还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章的规定,都不可能对债的很多内容做详细的规定。因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章规定的内容比较少,所以关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债的履行、保全、转让、终止,包括侵权编中也没有关于侵权之债的类型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这些内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所谓的没有规定的情形,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本编通则就起到了债总的功能,或者规范供给的功能。

所以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规定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规定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因为这里的表述是直接适用而非参照适用,当然还有一句除外规定就是说:“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所谓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是指合同编除了规定债总的很多内容之外,还有单独为作为意定之债的合同设定的规范,比如说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这些内容是意定之债的特有规范,所以不可能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以这句话说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就是排除这些。专为合同之债,意定之债所设置的这些规范,这些规范是不能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

民法典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三、无因管理是合同之债吗

无因管理不是合同之债,是法定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归纳的关于民法典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定的法律知识。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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