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

2021-10-19 12: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当然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对合同的意愿是否是自愿原则,因为在民法典中对合同的订立是有自愿原则的规定,也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合同当事人要通过协商去调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今天找法网小编要说的就是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

一、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有权选择合同的相对方,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有权选择订立合同的方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如何理解自愿原则

(一)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本条规定的原则是一般原则,不宜于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的法律规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

三、合同订立的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是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合同订立形式的一个兜底说明,现在目前来看已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订立合同的自愿原则相关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时候当事人的意愿是很重要的,因为合同的当事人都不是以自愿的原则,合同进行得也没有任何的意义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是一个很专业的团队,可以为你们解答所有法律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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