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2021-11-16 18: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的运用是越来越多,我们比较常见的就是租赁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怎么约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也是合同履行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的相关法律内容,综上,出卖人按合同约定认真全面履行义务,是买卖合同顺利实施的基础,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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