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效力类型的种类

2021-11-04 14: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的效力根据社会因素和法律规定会出现多种情形,种类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合同效力类型的种类有哪几个?合同效力不同的类型有什么内容,要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就一起来阅读本篇文章,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
合同效力类型的种类

一、合同效力类型的种类

(一)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 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二)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

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四)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三、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如下:

1、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注意,这里说的存在某些瑕疵,是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瑕疵,否则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而非效力待定合同了。效力待定合同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某些合同,以及无代理权人代理本人签订的合同等。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合同效力类型的种类的内容,合同的效力的种类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这四种,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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