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文件,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的。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支付令需提交申请书。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
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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