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由谁承担试用买卖的风险

2021-02-26 1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没有网友曾经想过,当我们购买一件物品时,这件物品可以试用,但是在试用后发现不太适合的时候,这时候肯定有网友就提出疑问了,由谁承担试用买卖的风险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说一下到底是谁负责试用买卖的风险呢?
由谁承担试用买卖的风险

一、由谁承担试用买卖的风险

我国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即在试用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二、相关案情

2010年7月8日,某商厦为答谢广大新老顾客的厚爱,举办了的液晶电视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每天前10名顾客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试用手续(名额用完为止)。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日,吴小姐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吴小姐所选用的液晶电视价值2180元,试用期为7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试用期内如若吴小姐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将所选商品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2010年7月13日,吴小姐所选的液晶彩电因意外造雷击而损坏。次日,吴小姐找到商厦客服部协商,两方就彩电损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谁负担各执一词。


三、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是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定。试用买卖也是一类合同,且立法者将试用买卖规定在合同法买卖合同的章节里,逻辑上也应要适用该章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换个角度来看,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转由买受人直接支配控制,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从常理上也是说的过去的。

在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来说,在试用买卖中出现了问题,都是由买受人承担责任的,在民法典的规定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由谁承担试用买卖的风险呢?答案是一般情况下,由买受人承担。还有什么不懂的吗?可以来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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