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怎么确认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

2021-02-2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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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办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合同条款遗漏情形发生,那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的地点,那该怎么确认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呢?在下文中找法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怎么确认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

  一、怎么确认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合同交付地点不明确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买卖合同交付方式包括哪些

  买卖合同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怎么确认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及相关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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