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由谁承担

2021-02-26 11: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它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等。那么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由谁承担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您详细介绍。
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由谁承担

  一、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由谁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其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怎样确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者

  我国民法典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了如下的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为保证出卖人能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出卖人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

  综上所述,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其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买受人不履行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由谁承担问题的解答,若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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