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要怎么确定

2021-02-26 11: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交易的过程中,会要涉及到标的物的交付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有人忘记约定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的条款,因而产生纠纷。包装方式关系到标的物保护、安全、风险承担以及销售成本,当事人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装方式。那么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要怎么确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要怎么确定

  一、标的物指的是什么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二、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要怎么确定

  1、约定包装方式: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2、协议补充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通用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

  5、足以保护的包装方式: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且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三、买卖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利息的规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所生的利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事实上,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所生的利息与标的物物权的转移、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密切联系在一起,一般地说,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标的物的风险,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从标的物所有权依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转移,由于物权、风险和转移,标的物所生的利息也随之转移,因此,利息的归属应分开处置,即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风险转移之前,归出卖人,转移之后归买受人。当然,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律或行政法规。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应当先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若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如果对包装方式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要怎么确定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可以登陆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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