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话,是不会构成违约责任的,因为不可坑力因素可以作为免责条款,但是到时候需要当事人准备好不可抗力的证明。
法律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了如下的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方想解除合同的,需告诉卖方,并主张损失赔偿。在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后,卖方并不同意,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这个时候,买方应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向法院申请请求解除合同。
通过起诉维权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 -- 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 -- 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 -- 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 -- 违约方承担。
(1)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2)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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