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什么是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2021-02-26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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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的义务去履行,如果当事人不按照规定的义务去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出卖人的义务中就有一个回收义务。那什么是出卖人的回收义务?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什么权利?出卖人的标的物包装方式有哪些?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什么是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一、什么是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依据法律、法规或者买卖合同的约定,标的物在使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回收的,出卖人有自行回收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什么权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图纸等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

(8)出卖人享有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

三、出卖人的标的物包装方式有哪些

(一)包装方式的含义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包括包装材料的具体要求和包装的具体操作方式。包装材料和具体的操作方式,一般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加以确定。

(二)包装方式为买卖合同的条款之一

买卖合同中,就一些易腐、易碎、易爆、易燃、易潮以及化学物品等标的物来讲,包装方式对于标的物品质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出卖人不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属于违约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这是本条规定的出卖人的义务,如果出卖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这一义务,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方式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即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重新订立包装条款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包装方式,一经重新协商确定,则应照此执行。

2、依据本条规定直接确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本条直接规定了解决方案:应当采用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得到的关于什么是出卖人的回收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标的物在使用失效期满之后,出卖人有将其回收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在线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在线律师将会给您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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