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确定

2021-11-22 17: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合同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大家广泛的应用,但合同签订后为了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的履行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阶段。那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确定?如何界定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履行的方式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确定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确定

一、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确定

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三)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界定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一)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5、其他情形。

(二)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三)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三、合同履行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最好还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没有确定的,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法律对于其履行地的确定也存在不同。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如何确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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